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什么聯系?
答:兩部法律是特殊和一般、繼承與發展的關系。《勞動法》是一般法,綜合性地對包括勞動合同制度在內的幾乎所有勞動保障制度進行了概括或原則的規定,在勞動關系方面規定的主要是基礎性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是特別法,專門性地對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關系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圍繞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方面做了全面地規范調整。同時,《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制度上對《勞動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在一些重大問題上有新的突破,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在相同問題上有不一致的規定時,《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勞動法》而優先適用。
問:《勞動合同法》主要在哪些方面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完善?
答:首先,在立法原意上突顯“依法治國”的理念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主題。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該規定在《勞動法》突出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同時注重并前置立法本身要解決的問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注重立法本身要完成的時代任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工作日趨科學理性、日益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強烈體現。第二,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有針對性地解決用工不簽約和簽約短期化的問題,以促進就業狀態的穩定。第三,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職工小張問:我們單位老是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請問《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
答:為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以加重用人單位管理責任和增加違法經濟成本的方式設置了兩項措施----根據該法第十四條三款和第八十二條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外,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法第九十七條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根據此規定,如果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主張權利。當然,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現在也屬于違法用工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部門會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