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王先生問:為了增強職工的緊迫感,我們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一直是每年簽一次,不知《勞動合同法》生效后這種管理方式有無影響?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二款(三)項的規定,只要勞動者沒有違法亂紀的行為或患病、不勝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其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當再次(第三次)續訂勞動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為了解決現實中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而進行的制度設計,以促進全社會就業狀態的穩定。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如果你們單位不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話,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后仍然采取這樣的管理方式,就會面臨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