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我省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對于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到齡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的計算采用新、老兩種辦法同時計算,實行就高不低的政策。
老辦法養老金計發主要由基本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各種補貼組成,其中基本待遇按國發(78)104號、勞險(93)301號根據工齡長短,以1995年底的基本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
新辦法養老金計發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塊組成,其中基礎性養老金按職工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120;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及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年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調節金為每人每月60元。
下面用實例分別就職工退休后養老金待遇進行說明。為了方便測算,我們不將社會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在職工資的增長、職工本人在職時工資的增長、退休后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及社會保險費的費率、利息等指數變化列入計算。
某女職工,1954年3月出生,1970年8月參加工作,2004年3月退休,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