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勞動合同法》如何保障勞動關系的依法建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該規定,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建立的標準是用工,只要有用工的法律事實,勞動關系即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為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該法以加重用人單位管理責任和違法經濟成本的方式設置了兩項措施----根據該法第十四條三款和第八十二條一款的規定,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外,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