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的若干意見》(合政[2004]58號)規定繳費單位要按月申報繳費基數和費額,改變了我市此前按年申報繳費基數和費額的做法,部分單位認為加大了用工成本。實際上,58號文件實行的這一舉措是有法律依據的。
第一、符合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259號令)第10條、《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省政府128號令)第11條都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應繳費人員名單和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二、有利于維護企業和職工的權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有生有滅,經營狀況不斷變化,職工流動就業越來越頻繁。按月申報繳費額基數和費額,企業可為新增職工及時參保,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及時停繳離職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按月申報繳費制度,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人員增減,有利于實行社會保險的動態管理。
第三、實行按月申報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合肥市政府64號令和94號令都規定繳費單位按年申報繳費基數,主要是由于當時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基本上是手工操作,難以適當按月申報大量數據處理的需求。隨著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一期工程投入運行,已基本能夠滿足社會保險費按月申報所需的技術條件和手段。在此情況下,我市根據政策法規要求,及時調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申報時段,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更好地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