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為妥善解決我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年老后的生活保障問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日前,市勞動保障局出臺文件,就解決我市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發出通知。
一、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如何界定?
答: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是指已經破產倒閉或名存實亡、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三權在縣”城鎮老集體企業和城鎮新辦合格集體企業中,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招(錄)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滿 60周歲,女工人 50周歲,女干部 55周歲)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固定職工。符合以上條件人員,且正在領取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的人員才可按規定補保。
二、辦理補繳費標準是多少?
答:符合補繳費人員采取一次性補繳費方式。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標準為30000元。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繳費額予以逐歲遞減,每增一周歲遞減 1000元(不滿1周歲部分不予遞減),但最低繳費不得少于10000元。
三、補保后是否建立個人賬戶?
答:根據規定,補繳費后為補保人員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額度為8600元。(補繳費額每遞減1000元,個人賬戶規模相應遞減300元)
四、補保后養老金待遇如何計發?
答:補保人員首次養老金待遇采取一次性核定原則,標準為540元/月。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從個人賬戶中劃撥1/120。
五、補保人員是否享受同樣的養老金調整政策?
答:補保人員參保后,補參保當年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今后與企業退休人員一樣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六、補保人員補保后死亡的,應享受何政策?
答:補保人員死亡后,如其個人賬戶仍有結余,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遺屬按規定享受喪葬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但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七、補保人員補保后能否納入社區管理?
答:補保人員在按規定繳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后,納入社區管理。
八、如何辦理補保手續?
答:符合補保條件的人員,職工本人應向所在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復核。復核確認的,集中辦理參保補繳費和養老金發放手續。各縣補保人員,由各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復核,統一到各縣社會保險征繳中心辦理補繳費手續,按規定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市本級補保人員,由各區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到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辦理補繳費手續。個人繳費后,由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到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
九、補保后從何時開始領取養老金?
答:從繳清養老保險費并辦理發放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十、補保后原享受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還能享受嗎?
答:補保后,原按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2005〕84號等文件規定享受的生活費、補助費等待遇,不再享受。
十一、不補保人員怎樣處理?
答:補保采取自愿原則,如果不愿補保的,仍按原規定處理,即繼續享受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
十二、補保有時間限制嗎?
答:有。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