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某公司工作人員問:《勞動合同法》是否規定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并非所有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從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根據現行的勞動保障政策,勞動者被勞動教養、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