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小王問:我大學畢業后被一家事業單位聘用,單位領導說事業單位不要簽訂勞動合同,不知《勞動合同法》是怎么規定的?
答:這樣的說法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根據該規定,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內的各種用人單位都應當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