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參保期限怎么規定?
答:建筑工程項目農民工參保以建筑工程竣工期為參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應在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時申報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工程竣工驗收期的期限。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參保期到規定的合同工期終止。
問:參保人員如何管理?
答: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手續時,應按規定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和農民工勞動合同及參保花名冊。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在其上崗前及時報送新增人員勞動合同及參保花名冊。
問: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如何認定?
答:農民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由其勞動關系所在的建筑業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筑業企業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的工會組織可作為申請人,在農民工遭受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保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保險待遇及有關費用由該單位承擔。
問: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答:建筑業企業為農民工參保繳費次日起,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即可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農民工或其供養親屬也可申請采取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在計發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時,其本人工資按照農民工職業技術資格等級分初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