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保政策規定,參保單位或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的,自補齊欠繳醫保費和滯納金的次月起,其單位職工恢復享受醫保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由單位自行解決。參保個人在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續保的,補齊中斷期間的醫保費后即可恢復享受醫保待遇,并連續計算繳費年限;在連續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續保的,補齊中斷期間的醫保費,自補繳之月起6個月后,恢復享受醫保待遇,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在中斷繳費超過12個月續保的,按首次參保處理,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年限)不再計算。參保個人欠費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由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