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和辦理程序,日前,合肥市勞動保障局出臺文件(合勞社[2005]257號),就失業人員在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失業保險關系轉遷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戶籍異地轉移或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用原則上應轉入到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二、失業人員轉遷失業保險關系,應持戶口本(或戶籍遷移證)、身份證、失業登記證(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后出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聯系函》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異地轉移單》,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
三、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到聯系函和轉移單后,應及時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費用劃轉接收賬戶,由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文件規定劃轉失業保險費用。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后,應及時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回執函》。
四、失業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按當地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