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政策問答(一)
1.什么是退休?退休的條件是什么?
答: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具備什么條件才能按照特殊工種的規定辦理退休?
答:從事上述工作的工人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能按特殊工種的規定(即提前5年)辦理退休。(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10年的;(2)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9年的;(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8年的。
3.職工辦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條件是什么?
答:職工因病,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經本人申請辦理因病退休。
4.職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能否退休?
答:1997年4月1日前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