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繳費標準和參保登記
七、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是多少?
答: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部參保職工當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八、用人單位何時參加生育保險?
答:尚未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九、用人單位何時變更生育保險參保登記?
答: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終止或發生變化后30日內,到其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十、用人單位如何進行生育保險參保登記?
答:(一)、新參保單位。攜帶以下證件和資料到主管地稅機關(單位納稅所在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并填寫《合肥市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三份。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行證件;2、銀行帳號證明;3、繳費單位的成立批準文件;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6、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繳費單位攜帶地稅部門審核的《合肥市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二份、《用工登記備案花名冊》填報《職工社會保險花名冊》,到市征繳中心登記科(興泰大廈5樓16-20號窗口)辦理參保登記。(二)、已辦理社保登記的單位。已辦理社保登記但尚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需持《合肥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加“生育保險”,然后單位攜帶地稅部門審核的《合肥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回到市征繳中心登記科辦理險種增加。
十一、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參保登記,能否補辦?
答:可以補辦。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登記的,辦理參保手續時需足額補繳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期限至現參保登記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補繳期間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十二、參保單位中斷繳費的,能否補辦?
答:可以補辦。但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需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恢復繳費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十三、生育保險是否隨職工個人進行轉移?
答:生育保險個人不繳費,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決定是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不隨職工個人轉移。
生育保險待遇
十四、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參保、連續繳費,其參保職工自履行足額繳費義務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二)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三)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