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事業單位改制轉企后,原離退休人員待遇、有關保險以及管理等有那些規定?
答:事業單位改制轉企后,離退休人員的政策,仍按合人發[2003]21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2002年12月31日至2004年6月30日前,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時間,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 原則上可參照2002年12月31日前正式退休人員的待遇執行。此間,按國家、省、市出臺的事業單位調資政策,并經人事部門審批后的增資部分,不納入計算退休費基數,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有關政策增加退休費,由社保機構審核發放。改制轉企單位按正式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一次性向社保機構繳納10年養老保險金“雙基數”部分、醫療保險費及其他退休人員應繳納的各項費用。
已經完成改制轉企(含關閉、撤消)的原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退休費的調整,以及提前退休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以后退休費的增加,人事部門不再審批,由社保機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辦理。
事業單位改制轉企(含關閉、撤消)后,離退休人員統一由其主管部門管理,退休人員參照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有關規定,逐步移交社區管理。未正式移交前,由主管部門委托其他機構托管或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待移交社區后,臨時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所需費用從資產處置資金中預提。改制轉企后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發放,由事業單位社保機構支付或轉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