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部分符合領證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認為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后,就視同為享受了再就業扶持政策,會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因而不愿意領證;部分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人員未能準確把握再就業政策有關條文的含義,影響到再就業政策的全面宣傳和貫徹。為幫助各地正確把握政策,現在再就業政策有關條文作一解答。
一、關于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和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后,停止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待遇問題。
對這一問題認識上的模糊,源于對勞動保障部等11部門勞社部發[2002]20號文中關于“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后,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規定理解上的偏差。對這一條文應從以下兩方面去正確理解:
一方面,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僅是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依據和前提條件,不應把領取《再就業優惠證》視為享受了再就業扶持政策。
一方面,對“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應按省勞動保障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落實再就業政策考核指標幾個具體問題的函的通知》(勞社秘[2003]108號)中有關規定理解,即: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相關再就業政策,從事穩定工作(如三個月以上,具體由各地定),且其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雖從事有收入勞動,但其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視為不充分就業,對不充分就業人員,可暫不停發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同時了不統計為再就業人員。
二、關于享受免費就業服務后,停止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待遇問題。
“享受就業服務補貼費的同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認同其就業,停發失業保險金。通過以上各種形式實現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不再享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財社[2003]42號文)。此條文系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有關再就業資金管理政策精神制定。這里所說的“就業服務”,主要是指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和免費再就業培訓政策,強調的是開展就業服務應達到實現再就業的效果。但在實踐中,由于就業服務的效果表現形式多樣,具體執行中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即:對享受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政策,但沒有再就業或不充分就業的,可暫不停發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同時也不統計為再就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