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待遇享受
34、在不同級別的醫院住院,基金起付標準是多少?基金報銷比例是多少?
答:參保居民每次住院的基金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6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一級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0元。參保居民住院發生的在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費,超過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由基金和個人共同支付,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60%,一級醫院70%,其中,屬一類低保、重度殘疾的參保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再增加10個百分點。
35、一個年度內,參保居民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答:一個年度內,參保居民住院(含異地轉院和異地急診搶救住院)和特殊病門診,合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高限額為: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承擔。城鎮其他居民和市轄區農村居民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承擔。
36、參保居民如何辦理住院和出院結算手續?
答: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持本人的醫療保險卡辦理住院和出院結算手續。出院結算時,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費用,由個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據實結算;醫保基金應承擔的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居民不出示醫保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