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1.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單位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答:《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