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2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答: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識,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4.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被派遣勞動者?
答: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2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預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