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近日,省勞動保障廳等四部門轉發國家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文件,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作出新規定。
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民優字[2007]89號文件規定執行。(2)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省勞動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勞社[2007]15號文件規定執行。(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調整為:(1)工作人員。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2)離退休人員。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3)退職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4)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規定下發后,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文件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