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于何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登記和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答: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辦理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問:用人單位初次辦理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應帶哪些材料?
答:初次辦理勞動合同登記備案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登記證副本、招用人員勞動合同登記備案花名冊、用人單位信息登記表及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其中,是法人單位的,應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不是法人單位的,應同時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級主管單位的授權委托書。招用人員勞動合同登記備案花名冊和用人單位信息登記表同時提供電子檔或通過網絡報備。
問: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應帶哪些材料?
答: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持《勞動用工登記證》、原勞動合同登記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花名冊(附電子檔或通過網絡報備)和甲、乙雙方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
問: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應帶哪些材料?
答: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持《勞動用工登記證》、原勞動合同登記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續訂花名冊(附電子檔或通過網絡報備)和甲、乙雙方新簽訂勞動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