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718; I: ">[2006]第718; I: ">124號)于718; I: ">2006年718; I: ">11月718; I: ">30日正式頒布,自718; I: ">2007年718; I: ">1月718; I: ">1日起施行。屆時我市所有市屬、區屬事業單位都必須自718; I: ">2007年718; I: ">1月718; I: ">1日起全面參加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現將有關政策解答如下:
一、為什么要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全面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全面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是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是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要求,是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離)休人員基本生活的根本保障,對促進合肥大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24號)已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我市所有市屬、區屬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都必須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參加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
三、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
市屬、區屬所有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各級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工作人員。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準實行全員聘用制并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準聘用并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退(離)休、退職人員。原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現人事檔案委托在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或市、縣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含教育人才市場)(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的人員。可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其他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定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