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7-28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民建房有嚴規。省政府近日發布地質災害易發區村民建房管理的最新規定,對區域內農房建設的選址、申請、監管以及地質災害防范和應對等方面作出詳細要求。新規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縣級劃定禁建區、限建區
新規提出,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災害易發區村民建房的建設規劃審查或許可、用地審核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建房行為;村民委員會協助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村民建房監管工作。
根據規定,地質災害易發區縣級政府應組織編制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在規劃中劃定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確定危險區范圍、地質災害隱患點分布等情況,并予以公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編制村莊規劃,村民建房選址應避開禁止建設區,盡量避開限制建設區。其中,已經發生并且可能再次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區域;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較大的區域;地下有溶洞、裂隙發育,地表松散覆蓋層較薄,可能發生巖溶塌陷的區域;開采地下礦產可能引發地面塌陷,或者已經發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穩定的區域;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應列入禁止建設區。
建房申請許可有期限
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民在規劃區內建房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鄉(鎮)政府提出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對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農用地建房的,鄉(鎮)政府應自收到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其中,對不予許可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且說明理由。對確需占用農用地建房的,鄉(鎮)政府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上報,由縣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1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在取得建設規劃許可后,地質災害易發區村民如在規劃區內零星分散建房需依法申請建房用地的,須持所屬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同意意見和擬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積以及界址范圍等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10日內組織人員對建房用地進行現場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審核意見后上報;縣級人民政府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用地的決定。不批準用地的,5日內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村民搬遷土地權益不變
規定還提出,縣級和鄉(鎮)政府應分步組織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村民就近搬遷;對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受威脅村民應及時搬遷。村民搬遷后,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保持不變;遷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權益保持不變;村民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進城購房或在鄉(鎮)政府規劃選址區建房的,享受有關補助和扶持政策。此外,遷入地的縣級和鄉(鎮)政府應保證遷入的村民在土地、戶籍、子女入學、農村低保、合作醫療、計劃生育和就業等方面與當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地質災害易發區應盡量避免切坡建房,確需切坡建房的,應做好坡體的防護。需要提醒的是,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或未在規劃區內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建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同時,在禁止建設區或者未按規范進行切坡建房的,由縣級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