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08-28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從本周起,我們將陸續刊登《社會保險法》政策解答。
基本養老保險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哪些范圍?
答:《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95條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第97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2.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是什么?
答:第11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明確了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3.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個人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答: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國發[1997]26號文件和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踐中,確有部分人員因種種原因,到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無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對這項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個人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的途徑。這個規定為探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等留下發展空間,對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孫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