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9-29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站在被告席上的董黎明
身兼合肥市新站開發試驗區原財政局局長、辦公室負責人、國資局局長三職,同時兼任5家“國”字號公司的“一把手”,卻干起了不出資卻能占有股份的買賣。因涉嫌受賄1200余萬元,今天上午9點30分,合肥市新站開發試驗區原財政局局長董黎明站在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法警將董黎明帶上法庭,董黎明戴著眼鏡,個頭不高,面目清秀,表情從容。
在法庭宣布相關開庭事宜時,他一直抬著頭正視著法官,表情冷漠。法官示意法警解開被告人的手銬。在法警解開手銬時,董黎明對法警說了一聲:“謝謝!”
“十幾年前的事,我認了”
隨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法官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有無異議。他說:“起訴書上的23萬元的情況基本屬實。特別是1997年說我收了瑤海街道勝利村4.7萬元的事情,過去十幾年了,這些錢沒有裝到我的口袋里面。但我認這筆賬。”頓了一會兒,他接著說:“2007年開辦鋼結構公司的180萬元,是借款開的,并不是拿這個作為股份。還有開小額貸款的那個1000萬,也是借款,并且有正規的借據。”
法官對其所說的情況進行訊問。“開辦鋼結構公司,當初以180萬作為入股是什么情況?”
董黎明抬著頭,用洪亮的聲音說:“當時,劉某某說他想在肥東搞一塊地,建一個公司。我們是十幾年的朋友,他讓我入伙。我礙于朋友的情面,同意了。但是提了兩個條件,第一個我的身份不能讓我入股,如果地買成了,可以讓我以我家親戚的名義入股。但當時并沒有想好怎么辦。第二是買地不是說買就能買到的,這個事情能否辦成還不一定,如果搞成就辦,搞不成就算了。”
接著,公訴人詢問被告人。
公訴人問:“開這個公司你有沒有出資?”
他回答:“借款的。”“自己拿錢了嗎?”他平靜地敘述:“沒有拿錢,是借款的。這個我前面已經交代情況了。”
公訴人接著問:“為什么以陶某某的名義作為股東?”
他說:“我的身份不能辦公司,但是也沒有明確到底是誰入股。后來那塊地沒有買下來,就不了了之了。那180萬元,劉也拿回去了。”
公訴人反問:“公務員能辦公司嗎?”
幾乎沒有停頓,他立即回答:“這是違紀行為。”
“公司有無注冊?”
“注冊了,但它是一個空殼公司,并沒有運行。”
“陶某某和你什么關系?”
董黎明頓了一會說:“他是我小孩的舅舅。”
公司墊付股金均為借款
在2008年,董黎明作為新站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負責人,確定合肥市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作為發起人成立貸款公司。該公司為董黎明出資1000萬元,董黎明以段某、周某的名義,與其他股東一起注冊了一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在2009年的3-4月份,董黎明與劉某等簽訂了借款協議,有相關的借據和文書作證。”辯護律師辯護道。
“入股不到兩個月,我自己也覺得不妥當,就主動要求退股了。把股份全退給了周某,讓他幫忙把股份分給其他的股東,在這過程中,我沒有收受好處,也沒有分紅。”面對檢察官的訊問,董黎明語速很快地說道。
“周某開發了幾個小區,手頭上有幾千萬的資金。”董黎明敘述道:“因為當時我是新站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負責人,對這個事情比較了解,就把這個訊息告訴了他。”董黎明表示,由于周某是搞建筑出身,對小額貸款等不是很了解,“他咨詢我是否能夠入股,而我本人對這件事情也比較感興趣。”“我本來想,自己家和親戚家的房產抵押也能值個幾百萬,就想著入股了。”誰知道,后來,政策發生了變化,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金,由原來的2000萬上升到5000萬元。“我沒那么多錢,周某說錢不是問題,他借給我。我主要只是想賺取這其中的利差,想等將來股權轉讓了,把錢還給他的。”董黎明一直表示,自己是借錢,而不是瑤海某建筑安裝公司給他干股。
檢方:“你退出的時候提出要求了嗎?”
董黎明:“沒有,我是無償退出的。”
檢方:“實際上,你的股權到底有沒有退出呢?”
董黎明:“周某說幫我全權處理此事。”
“供詞是精神崩潰時說的”
隨后,庭審進入了公訴機關的舉證階段。對于23萬元的受賄證據,公訴機關整整念了半個多小時才念完。對于自己的23萬元受賄的犯罪事實,董黎明供認不諱,而對于董黎明否認自己收受了180萬元股份,為了說明董黎明在收受180萬元股份的主觀故意,公訴機關在法庭上供訴了其在偵查機關的一份口供,被捕前的供詞上,董黎明承認劉某為了討好自己,和自己有工作上的更多聯系而承諾給自己180萬元的股份。不過顯然,自己在偵查機關的這份供訴讓董黎明一下子有些發懵。在審判長詢問董某是不是還需要辯護的時候,董黎明立刻不解地問道:“我想請問我的那份供詞是什么時候的口供?”當公訴機關明確告訴供訴是在2010年1月22日供訴的時候,董黎明仿佛一下情緒有些激動,他聲音提高一個分貝,大聲說道:“那份口供不是我的真實意圖,那時候正好是紀委在找我談話,我的這份供詞是在我精神崩潰的時候寫下的,有些情節沒有說清楚,部分和事實不符。”
上午11點,截至記者發稿時,本案仍在審理之中。
法律解讀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意見》中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0501) □楊賽君 何芳芳 劉曉平/文
虞俊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