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⒊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⒈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⒉醉酒導致傷亡的;⒊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