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用人單位可以用“末位淘汰制”辭退勞動者嗎?
答:用人單位不能單獨憑“末位淘汰制”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條賦予了用人單位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法定解除權。實踐操作中,很多企業將“末位淘汰”與不勝任工作下法定解除劃等號,認為員工只要經過考核被排在末尾就當然屬于“不勝任工作”,事實上,這是一個理解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