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資的現象十分突出,在維護民工權益的實踐中,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熟知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妥善解決彼此間的糾紛。尤其是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某些施工項目承包給私人包工負責人時,私人包工負責人經常存在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資的現象,而民工找到總承包方討要工資時,總承包方常會拿出與私人包工負責人簽定的合同,以所謂的承包合同來掩蓋事實的勞動關系,把責任推給私人包工負責人,拒絕支付拖欠工資。針對以上現象,勞動關系雙方要澄清以下事實。第一,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貸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二,勞動關系雙方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何謂用人單位,《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明示: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由此可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承包者就不能稱為用人單位,勞動者與其之間也就構不成勞動關系。第三,勞動關系雙方應當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綜上所述,建筑工程承包,發包方對私人承包方負有監督、規范的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