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答: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問: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能否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答: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問:用人單位可否以實物的形式支付職工工資?
答: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