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克扣勞動者工資?
答: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問:什么是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答: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問:什么是最低工資?
答: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問:農民合同制職工如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答: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問:農民合同制工人是否參加失業保險?
答: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但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作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問: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嗎?
答: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問: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答: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首先,應該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第二是職工經工傷治療后,發現因工傷的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第三是工傷職工的殘疾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
問:誰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答: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問: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按照什么標準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誰負責支付?
答: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哪些程序解決?
答: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怎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答: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起,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訴書內容不完整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并按規定時間提交。
問:如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答: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舉報可以采取口述舉報、電話舉報、信函舉報等形式。凡符合規定的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七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規定受理范圍的舉報,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對舉報人信函舉報的,應當將信函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舉報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節特別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日。舉報人要求告知舉報的受理和查處結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該舉報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要保護舉報人,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