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百姓百事版刊登了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的部分內容,不少讀者紛紛打來電話就一些問題進行詢問,針對讀者的疑點問題,本版在此作詳細解答。
1.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機關和依據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2.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后,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3.參加保險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保險的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
4.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形可以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6.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