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勞動保障局出臺文件, 對已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在辦理失業備案手續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或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目前,我市部分改制(破產)企業在人員分流過程中, 一些人員在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企業在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失業備案手續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此外還有一些企業對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仍為其辦理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手續,使這部分人員無法參加或接續醫療保險。為妥善解決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或在辦理失業備案手續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或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問題,現就有關操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見:
一、企業應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二、企業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七日內為其辦理失業備案手續。三、職工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在向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失業備案之前職工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接收職工檔案后,將其檔案移交區就業保障服務中心。區就業保障服務中心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不辦理失業登記,直接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同時,為其辦理參加或接續醫療保險相關手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本人按規定繳納醫療救助金(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6元, 全年一次性足額繳納),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女未滿55周歲的,本人按照《關于我市城鎮勞動者個人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合醫改[2003]3號)的有關規定,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 并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四、屬于第三條范圍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用,由原企業在移交職工檔案時, 按每人600元標準一次性交至退休人員居住地所在區就業保障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