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異地轉院(診)
1.參保人員異地轉院(診)就符合以下條件:參保人員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級醫院(或專科醫院)難以確認或診斷已明確,但無治療手段的,可申請轉往異地診治;2.手續:異地轉院(診)由經治醫生和患者(或家屬)提出申請,經治醫生填寫申請表,經科室、醫院、患者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如遇緊急情況,須在一周內補辦轉院(診)手續;3.異地轉院(診)原則上應轉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上海、北京約定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或未按要求轉院(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4.參保人員轉院(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醫療終結一個月內,由患者(或家屬)憑《基本醫療保險證》、《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院(診)申請表》、接診醫院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和收據,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異地轉院(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級醫院住院標準結算。
五、急診搶救
1.參保人員在市內在異地(不含港、澳、臺)非定點公立醫療機構急診搶救留觀并收住院治療的(不含異地安置人員),應在三日內(節假日順延)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否則所發生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2.參保人員爭論搶救留觀并收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合并計算,按一次住院處理。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市內發生的醫療費,比照二級醫院住院標準結算;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級醫院住院標準結算;3.參保人員急診搶救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醫療終結一個月內,由單位憑《基本醫療保險證》、急診搶救病歷、出院小結、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和收據,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六、異地安置
1.長期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核定后,與其原單位實行年度定額包干管理,包干不足部分由其原單位解決;2.門診包干費用標準為本人當年個人賬戶資金,住院包干費用標準為上年度統籌基金支付退休人員的人均費用;3.包干費用醫保中心年終一次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