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1-20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一經審核,兩年內不得調整;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學生退學轉學,適當退還部分費用……近日,合肥市發改委、合肥市教育局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推進全市民辦學校(包括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教育收費管理。
【收費形式】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學校自主定價
今后,試點放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合肥市發改部門備案。非營利性民辦技工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報合肥市發改部門備案。
未放開的民辦學校申請提高收費標準的,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綜合考慮辦學質量、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合肥市發改部門按照政府定價程序組織實施,同時簡化未試點放開民辦學校的收費定價程序,逐步引導學校適應市場化進程。
新辦民辦學校收費和新增項目收費實行試行標準,具體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提出申請,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合肥市發改部門審核后執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繼續執行原標準的,由市發改部門根據試行期社會反映意見等情況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將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由學校自主定價。今后,在試點放開民辦學校收費的基礎上,合肥市還將根據辦學質量、社會影響等,擴大放開試點范圍。
【規范收費】學費等標準確定后兩年內不得調整
今后,合肥市將保持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相對穩定,收費標準一經審核(備案),兩年內不得調整。學費、住宿費要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放開收費試點民辦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但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新生入學時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
學校要通過各種形式,將收費項目、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公開。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學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此外,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不得從中獲取利益。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
【退費管理】學生退學轉學,要適當退還部分費用
民辦學校學生因故退學、轉學的,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學習、住宿時間,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和住宿費。具體退費辦法由民辦學校制定,并對外公示后執行。學生在校時間從學校正式上課(含軍訓)之日起計算。
民辦學校未制定并對外公示退費辦法的,分兩類執行。一方面,按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另外,按照其他方式收費的,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學年)1/5的,退還1/5學費、住宿費,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
【部門監管】造成惡劣影響或撤銷、吊銷辦學許可
在日常監管方面,今后也會越來越嚴格。發改、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管理聯合審核機制,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收費的聯合監管,及時、有效處理教育收費違規等行為,對信用記錄較差、投訴舉報較多的已放開收費試點學校收回其試點資格。
對違反收費承諾、變相提高學費、社會反映強烈等違規亂收費行為,發改、教育部門采取成本調查、約談告誡、信用懲罰、移交市場監管部門等措施。對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扣減年度招生計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等,直至撤銷、吊銷辦學許可證。
根據《安徽省物價局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開展放開民辦教育收費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皖價費〔2017〕56號)、《安徽省物價局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推進放開民辦教育收費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皖價費〔2018〕70號)等文件精神,為促進民辦教育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我市民辦學校(包括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下同)教育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推進民辦學校收費管理
(一)收費管理形式
1.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由學校自主定價。
2.試點放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發改部門備案。
非營利性民辦技工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報市發改部門備案。
3.未放開的民辦學校申請提高收費標準的,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綜合考慮辦學質量、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市發改部門按照政府定價程序組織實施,同時簡化未試點放開民辦學校的收費定價程序,逐步引導學校適應市場化進程。
4.新辦民辦學校收費和新增項目收費實行試行標準,具體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提出申請,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發改部門審核后執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的,繼續執行原標準的,由市發改部門根據試行期社會反映意見等情況確定。
5.在試點放開民辦學校收費的基礎上,根據辦學質量、社會影響等擴大放開試點范圍。具體由市發改、教育部門另行研究。
(二)收費申報流程
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學校的基本情況、目前收費執行情況、申請制定或調整的收費標準以及執行時間、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對學生及學校收支影響;
2.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3.申報承諾書;
4.填報《合肥市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審核(備案)表》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發改部門。
(三)收費申報時間
1.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申請資料,逾期申請的推至下一年度申報;
2.新辦民辦學校須自領取辦學許可證之日起2個月內,按有關辦理流程提交收費申請。
二、規范民辦教育收費行為
(一)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民辦學校應嚴格落實審核和備案制度,保持學費、住宿費標準相對穩定,一經審核(備案),兩年內不得調整收費標準。
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放開收費試點民辦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但不得跨學年預收。
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新生入學時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
(二)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民辦學校要通過學校網站、公示欄、招生簡章、微信公眾號等形式,將教育收費項目、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向學生、家長和社會公開,同時在招生簡章、錄取通知書中注明。
學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收費調整或政策變動時,要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
(三)加強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不得從中獲取利益。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
(四)明確民辦學校退費管理。民辦學校學生因故退學、轉學的,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學習、住宿時間,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和住宿費。具體退費辦法由民辦學校制定并對外公示后執行。
民辦學校未制定并對外公示退費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按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按照其他方式收費的,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學年)1/5的,退還1/5學費、住宿費,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
學生在校時間從學校正式上課(含軍訓)之日起計算。
三、加強部門聯合監管
(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各縣、市(區)發改委、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管理,指導學校落實教育收費政策,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規范收費行為。
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收費公示欄等日常監督,對學校執行收費情況、辦班規模等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及時糾正不規范行為。設立監督投訴電話、暢通反映渠道,接受家長和社會共同監督。
(二)完善聯動工作機制。發改、教育部門加強溝通協作,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管理聯合審核機制,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收費的聯合監管,及時、有效處理教育收費違規等行為,對信用記錄較差、投訴舉報較多的已放開收費試點學校收回其試點資格。
(三)加大檢查處罰力度。發改、教育部門對違反收費承諾、變相提高學費、社會反映強烈等違規亂收費行為,采取成本調查、約談告誡、信用懲罰、移交市場監管部門等措施,并根據《價格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干預。對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扣減年度招生計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等,直至撤銷、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未明確事項按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期間國家、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縣(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合肥市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審核(備案)表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合肥市教育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