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2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從即日至12月31日,合肥市將在全市深入開展餐飲場所液化石油氣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發現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餐飲場所,要督促其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責令供氣企業停止供氣,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據悉,各燃氣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餐飲場所開展地毯式檢查,重點檢查學校食堂、農貿市場、商貿綜合體、沿街門面等人口密集場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氣瓶間高度應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液化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與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別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餐飲場所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必須與液化石油氣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有效期原則上不低于一年),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供氣企業應承擔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安全用氣知識宣傳和安全技術指導的義務。
對檢查中發現供氣單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要堅決取締;未簽訂供用氣合同的,要限期簽訂;未履行安全檢查義務的,要責令供氣企業履行義務;發現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餐飲場所,要督促其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責令供氣企業停止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