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0-07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合肥網hfw***訊記者劉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保障房建設、承租人有條件可購買保障房、提供虛假信息5年內將不得申請保障房……近日,我省出臺《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保障房投資、管理等進行規范。該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鼓勵社會資本“加入”保障房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包括具有保障性質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規定,保障性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捐贈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社會力量投資運營的保障房,將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將符合條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對象出租,或者捐贈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將執行公益性捐贈涉及的稅費減免政策。
保障房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根據《辦法》規定,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學、就醫、購物、出行等需求,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完善或者產業集聚的區域。
對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質量同樣有嚴格的要求。《辦法》還規定保障性住房應當在建筑物明顯位置設立永久性標識,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保障房可租亦可出售
承租保障房的市民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也可以購買保障房。根據《辦法》規定,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數量、滿足保障需求的情況下,運營機構經批準后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價格,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確定。承租人可以購買全部產權,也可以購買部分產權。
購房人名單及其住房和收入狀況需被公示。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或者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5年內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