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9-29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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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合肥市民政局事務處獲悉,截至目前,我市已集中補辦了兩批收養“黑戶”,第一批19戶已全部解決,第二批50戶正在辦理過程中,加上零散的申報,合肥市目前已解決了百余位黑戶問題。
合肥日報訊 本報8月30日報道了“撿來的孩子上不了自家戶口簿”一文,家住新站區七里塘街道淮肥社區大陶郢居民組孫永兵和陶長翠夫妻兩,私養的棄嬰已經三歲半了,卻一直上不了戶口。昨日,記者從民政部門獲悉,該夫妻所辦的手續不完全,沒有走法律規定的程序,并非不能上戶口,并且該夫婦符合領養手續。
多年來,因收養關系不能成立,造成很多像孫永兵和陶長翠夫妻兩這樣收養的“黑戶”,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2009年2月,我市由民政部門牽頭,公安、司法、衛生及人口計生委等部門聯合開展了解決私自收養子女后遺問題,今后有私自收養子女的撫養人可對照自身情況對收養人的落戶等相關問題進行解決。
根據規定,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對撫養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針對1999年4月1日后收養的棄嬰和兒童的落戶手續辦理,將區分不同情況對待。
根據此次實施收養的辦理程序和規定,主要分為三種情況:1999年4月1日之前,已經司法機關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199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養的,將根據收養人具體情況,分類處理;而對于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私自收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福利機構撫養。
據了解,符合收養條件者,應依據相關法規,收養人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應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部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并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人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今后,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公民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不能私自收養。 (陳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