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臺新文件,對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范圍和公益性崗位方面作出新規定。為更好服務讀者,市勞動保障局特意以問答形式對新政策進行解讀:
1.我市下崗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的范圍有哪些變化?
答: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03]20號)規定,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指國有企業以外的)就業轉失業人員,屬于領證對象。
為更好地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根據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精神,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我市集體企業失業人員辦理〈再就業優惠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合就[2004]4號}規定,我市(城鎮)集體企業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再就業的失業人員中,具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可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2.集體企業失業人員中的哪幾類人員不屬于《再就業優惠證》發證對象?
答: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文件下發前,已領取營業(運)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3.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的領證人員在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上有何不同?
答:集體企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可享受除社會保險補貼外的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
4.我市公益性崗位的聘用對象的范圍有何變化?
答:2003年6月市政府第47號專題會議紀要規定,公益性崗位的聘用對象為“4050”人員和特困職工。
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困難群眾通過公益性崗位實現再就業工作,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我市公益性崗位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合就[2004]5號)進一步明確,公益性崗位的聘用對象以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為主。同時對雖未達到“4050”條件但夫妻均為下崗失業人員、單親扶養子女的下崗失業的人員、一戶中有兩代下崗失業人員,其他特困人員,以及軍嫂、企業軍轉干部等予以照顧。
5、我市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勞動報酬有何變化?
答:從2004年1月起,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人員勞動報酬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