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如何以個人身份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
答:失業人員應在領完失業保險金后,到其檔案托管所在的市或區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參保(接續)手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本人提出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書面申請,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確認后,也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時應攜帶失業證、本人身份證、養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一英寸彩照3張等材料;已參加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只需攜帶《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及一英寸彩照1張,到市、區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參保(接續)手續。
(見合醫改[2003]3號文“參保范圍”,合勞社秘[2003]168號第四條)
2.失業人員如何繳納醫療保險費?
答:失業人員參加(接續)醫療保險,以上年度合肥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按6.5%的比例繳納,但不建立個人賬戶。同時應參加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金繳費標準暫定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額繳納。(見合醫改[2003]3號文“費用繳納”)
3.已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后,何時開始享受醫保待遇?
答:已隨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自繳費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見合醫改[2003]3號文“參保和續保”)
4.國有企業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醫保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參保后連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自2003年5月1日后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醫保手續。
(2)2003年5月1日后失業的,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醫保手續。
(見合醫改[2003]3號文“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5.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以個人身份參加醫保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以個人身份參加(接續)醫療保險后,連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受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自2004年3月1日后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2)2004年3月1日以后失業的,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見合醫改[2004]1號文)
6.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在單位重新就業后以及再次發生失業,如何參保?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在單位重新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按規定負責為其參加(接續)醫療保險;再次發生失業的,應當在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辦理續保手續。按規定連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不受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見合醫改[2004]1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