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怎樣補繳社會保險費?
答:(一)養老保險1、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但尚未參保的單位和職工,按照現行基數和費率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分別為:
(1)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固定制職工,自1988年3月1日起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1988年3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自1988年3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88年3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 部、省屬國有企業及其固定制職工,自1991年10月1日起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1991年10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1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3) 集體企業及其固定制職工,自1990年11月1日起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職工1990年11月1日前參加參加工作的,自1990年11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0年1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4)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合同制工人,自1984年12月1日起實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1984年12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5)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臨時工,自1992年7月起實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1992年7月1日后招用的臨時工,自招用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6) 外商投資、私營及其他各類企業和職工,自1995年1月1日起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1995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7) 職工工作單位變更,原工作單位未參保,現若本人愿意承擔費用,可按上述第1至6條條規定,相應確定補繳起始時間。
2、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2002年1月1日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滿10年不滿15年,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若其所在單位為職工一次性將養老保險金補足至15年,則按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2]30號文件第8條計算養老金待遇;若不補足15年,則按皖政辦[2002]30號文件第11條計算養老金待遇。補繳基數按該職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實際繳費工資,補繳的費率按單位現行繳費費率。補繳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補記個人帳戶。個人不補繳費用。
(二)失業保險 符合參加失業保險規定但尚未參保的單位和職工,按照現行基數、原費率補繳失業保險費,補繳時間分別為:
1、 國有企業及其職工自1986年10月1日起實行失業保險費。1986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補繳失業保險費;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開始補繳失業保險費。
2、 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職工,自1993年1月1日起補繳失業保險費。1993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自1993年1月1日起補繳失業保險費;199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開始補繳失業保險費。
3、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自1995年5月1日起補繳失業保險費。1995年5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自1995年5月1日起補繳失業保險費;1995年5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開始補繳失業保險費。
4、 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自1999年1月20日起實行失業保險費。1999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自1999年1月1日起補繳失業保險費;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開始補繳失業保險費。
(三)醫療保險 根據合政[2002]168號文件規定,凡屬市政府82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于2002年11月30日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2002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參保的單位,須補繳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參保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002年12月1日后新成立的單位,自成立之月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從成立時間開始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