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門診
參保職工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可在市區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購藥或持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外配處方在任何一家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非處方藥可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消費時,要索取醫保專用發票。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首先由其個人當年賬戶支付,個人當年賬戶支付不足時,由單位和個人按照市政府[2001]146號文規定共同承擔。
二、特殊病門診治療
1.下列疾病的門診醫療費用可比照一次住院處理:冠心病、高血壓三期、糖尿病、惡性腫瘤、精神病、肝硬化、腎透析、腎移植手術后八種(暫定);2.辦卡和就醫程序:參保人員應先填寫合肥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參保人員持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和基本醫療保險證到本市三級定點醫院鑒定(精神病由專科醫院鑒定),由該院對其申請特殊病種門診予以認定、加蓋院醫保辦公章;由參保人員選定的定點醫院持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和申請人照片1張(1英寸)到醫保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特殊病種門診醫療卡;患八種特殊病的參保人員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可就近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治療,治療時應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特殊病種門診卡;3.醫療費用結算,可以實時或定期與其選擇的定點醫院比照一次住院結算醫療費用。即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個人按規定比例支付。
三、住院
1.參保人員因病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有住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2.參保人員須將本人醫保證交醫院臨時保管;3.參保人員出院結帳時,醫院應歸還醫保證,并在醫保證上登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出院結算單經本人或家屬簽字;4.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門檻費)以上,封頂線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5.超過封頂線以上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