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享受哪些照顧性政策?
答: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在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失業人員可按10%或6.5%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10%的比例繳費的,按繳費基數的3.5%建立個人賬戶,按6.5%的比例繳費的,暫不建立個人賬戶。3.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失業人員,參保后連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和實際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國有企業失業人員,2003年7月1日前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2)2003年5月1日后失業的國有企業失業人員,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3)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集體企業失業人員,2004年5月1日前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4)2004年3月1日后失業的集體企業失業人員,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