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王某問:我因患病住在某大醫院,當治療費到4000元左右時,醫生即告訴我要出院再辦入院手續,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否則醫療費即要自己支付。該醫生這種說法對不對?
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答:該醫生這種說法不對。按我市現行醫保結算辦法,該大醫院每收治一名住院參保病人,醫保經辦機構即撥付給該院4294元(除個人自付及自費項目外,統籌基金的凈額),從某一個重病患者的治療費來說可能超過該標準,但從整個患病人群來說,并不是都超過4294元,有的要遠遠低于該標準。因此,該大醫院應按社會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在該院所收治參保人群中調劑使用醫保經辦機構所撥付的費用。另外,在年終結算時,如醫保經辦機構撥付醫院的醫保基金確實出現虧損,醫保經辦機構還要進行費用補差。所以,該醫院如果這么做,是分解住院人次或推諉重癥病人的違規行為,更是對參保病人不負責任的行為,應該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