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為什么要將生育保險待遇直接發給待遇享受人?
答:生育保險社會化發放是為了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1997年我市生育保險啟動時參保人員只有10萬人,80家參保單位,市經辦機構服務能力有限,當時支付待遇的費用由參保單位轉給參保享受待遇的職工。隨著我市生育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現參保人數已達到40萬人,參保單位達8500家,有些參保單位經辦人員變更頻繁,有些單位存在不按實際繳費工資為參保職工繳納五險,有些單位沒有將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待遇全額發給待遇享受人……這些情況都要求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直接將生育保險待遇發給待遇享受人。
問:用人單位在員工產假期間不支付工資,但一直在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個人應繳部分)。有的員工產假期滿后因個人原因辭職不來上班了,用人單位無法將已代繳的個人繳費部分追回,造成損失,如何處理?
答:關于產假期間繳納五險,用人單位墊付五險中個人應繳部分問題,很多用人單位通過規范勞動合同和用工制度及人性化管理,得到了妥善解決,如參保人員在請產假時用人單位明確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向單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用人單位工會、工勞部門在生育期間探望生育職工時,向其說明并落實個人繳費部分,請你們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