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如何領取《再就業優惠證》?
市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答:國務院、省、市有關文件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有明確規定,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尚未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下列人員,可申領《再就業優惠證》: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即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即已按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3.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在國務院國發[2005]36號文下發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