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勞動合同法》系列宣傳(7)
青工小李問:《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哪幾種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王女士問:《勞動合同法》在制訂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在制訂內部規章制度時應當在兩個方面注意:一是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二是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要合法,充分尊重勞動者和工會的民主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通過民主程序制訂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章制度,并且規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才可以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意即這樣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才發生法律效力。
一勞資人員問:哪些職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違法亂紀的行為或患病、不勝任工作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研究生小潘問:試用期和試用期工資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