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問:社會保險單位部分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一) 自2007年1月1日起,繳費單位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二)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特別指出的是勞動報酬總額中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問:社會保險個人部分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一) 繳費個人以職工本人2006年度(2006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月起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當月的工資收入計算。重新就業的職工,從重新就業之月起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當月的工資收入計算。(二) 職工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一致。工資收入的構成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
問: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答:各繳費單位應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少報、漏報和瞞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對瞞報職工人數或者工資總額的,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的單位,責令限期重新申報,逾期不申報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并通過媒體曝光。請各繳費單位繼續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資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稽核和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