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2006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兩年以下的,可選擇按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試行辦法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兩年及兩年以上的,應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辦法參加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并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非城鎮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