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死亡的,能否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一定補償?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死亡的,參照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資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現行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2000元,包干使用。撫恤金為8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失業人員死亡后,其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能由其家屬繼承。但失業人員死亡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勞動和社會保障手冊》、領取人身份證、領取人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上述規定到戶口所在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辦理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手續。
問:單位未參加失業保險,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可否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根據失業保險政策規定,各類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符合上述參保范圍的單位未參加失業保險的,應及時到合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補辦失業保險參保和繳費手續。參保繳費后,職工失業的,可按失業保險政策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