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近日出臺的《關于我市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轉企后個人社會養老保險接續問題的通知》在哪些范圍使用?
答:原已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改制后單位不存在的,職工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自謀職業的職工養老保險可按此文件執行。
問:我是合肥市一改制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2002年12月31日前達不到提前退休條件,但現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自謀職業,我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否享受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答:按“合勞社秘[2003]81號”文件規定,改制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后,繼續以個人身份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參保年限必須累計滿15年,才能享受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否則,由社保機構一次性將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個人賬戶部分返還給個人,同時終止與其的養老保險關系。
問:我是改制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如果按規定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養老保險費如何繳納,退休費如何計發?
答:改制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改制轉企單位按原事業單位2003年1月工資標準計算從資產置換資金中一次性向社保經辦機構繳清。退休費按市政府批準原單位改革方案規定的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