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外來從業人員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鼓勵發展新就業形態,支持靈活就業,促進新業態新模式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合肥市人社局于近日印發《關于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參保條件、繳費基數和比例、待遇計發等社會公眾關心的問題。
根據《通知》,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年齡在16周歲以上,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在合肥市從事靈活就業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本人自愿,可以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合肥市戶籍符合上述條件人員持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非合肥市戶籍符合上述條件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和合肥市居住證在居住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參保人員不得以個體身份往前追溯補繳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員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300%,由本人自主申報確定,繳費比例為20%。
同一時間段,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滿15年的,可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有關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人社部發〔2014〕17號文件規定,將養老保險關系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6〕59號)有關規定計發。
原文
合人社秘〔2020〕164號
關于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新業態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加快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2號)精神,為切實維護外來從業人員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鼓勵發展新就業形態,支持靈活就業,促進新業態新模式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現就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年齡在16周歲以上,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在我市從事靈活就業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本人自愿,可以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我市戶籍符合上述條件人員持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非我市戶籍符合上述條件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和我市居住證在居住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
三、參保人員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300%,由本人自主申報確定,繳費比例為20%。
四、參保人員不得以個體身份往前追溯補繳養老保險費。
五、參保人員同一時間段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重復參保的,按《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有關規定處理。
六、女性參保人員退休年齡按《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滿15年的,可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有關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人社部發〔2014〕17號文件規定,將養老保險關系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八、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6〕59號)有關規定計發。
九、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具體辦法,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規定辦理。
十、如上級有關部門有新規定,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十一、本文件由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已在市司法局登記備案,登記號為HFGS-2020-108。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1月5日